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外出进修学习管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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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来源: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

2013-1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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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市第一医院 文章来源: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2013-11-15 9:49:12 点击数:621 次
  为加强外出进修学习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的积极性,推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医院医疗护理技术水平整体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外出进修条件及要求
  (一)各科室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科室建设需要,制定进修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层次地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学习。
  (二)进修对象: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国内进修原则上为中级以上有3年工作经验;国(境)外进修原则上为副高以上或博士,青年名医优先选派。
  (三)进修单位必须是拥有国内、外该学科(专业)领先技术(学术)水平的;学习内容必须是医院未开展且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业务。
  (四)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个人因完成科研项目研究出国(境)进修学习者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条 办理外出进修程序
  (一)国内进修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并填报《医护人员外出学习进修审批表》→科室批准→联系进修单位→收到进修通知书后科主任签署意见→到科教科审批(经学术委员会及主管院长同意)并签订进修合同→报人事科备案。
  (二)国(境)外进修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并填报《医护人员外出学习进修审批表》→科室批准→科教处审批→院领导批准→联系进修单位→收到进修邀请函后科主任、科教科、院领导签署意见→到科教科签订进修合同→报人事科备案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条  进修期间管理规定
  (一)进修人员应遵守进修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修期间无探亲假,不得随意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征得进修单位同意和医院领导批准。如因个人原因请假,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假期不得超过10天。
  (二)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跨学科进修,确因医院或科室工作需要等原因,须经科室及院领导批准。
  (三)进修人员必须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按时返回医院上班,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或延期进修,如确因医院或科室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专业或提前终止、延期进修者,须提前1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科主任、科教科、分管院长批准。
  (四)进修学习期间,因违反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退回者,或未经医院同意而自行提前终止、延期进修者,进修费用、住宿费等由进修者全额承担,并且5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进修学习。
  (五)进修期间积累的休假,应在进修医院补休,不得回院补休。
  第四条  进修期间待遇
  (一)国内进修期间工资,其他待遇不变。
  (二)进修期间进修费用全额报销;住宿及伙食费用由医院支出按每人每天共50元标准发放。(国家公派进修除外)。
  (三)进修期间原则上只报销1次往返路费(如确因医院或科室有特殊情况需返回,往返路费予以报销)。路费报销标准:按火车票(硬卧)报销。
  (四)不报销进修期间在进修单位值班的夜班费等其它费用。
  (五)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者,进修期间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按在岗职工发放。
  医院委派出国(境)进修学习者,进修费全报,进修期间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按在岗职工发放。
  个人因完成科研项目到国(境)外进修学习者,进修费从本人科研经费中报销,停发进修期间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待遇,返院后按在岗职工补发。
  个人申请出国(境)进修学习者,费用自理,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返院后按在岗职工补发。
  第五条  进修费用报销程序
  (一)国内进修:持进修合同、发票等到财务科审核→科教科审批登记及院长签字→财务科报销。
  (二)国(境)外进修:持进修合同、相关证明、发票等到财务科审核→科教科审批登记→院领导审批→财务科报销。
  第六条  进修后管理规定
  (一)进修结束返院后,应及时到科教科、人事科报到销假,并将学习总结交1份到科教科,国(境)外进修学习者需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交科教科、人事科备案,否则不予报销进修学习费用和补发进修期间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二)进修结束返院后半月内,应将进修学习的各项考核成绩、成果、鉴定表、结业证书等交人事科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复印件交科教科备案。
  (三)进修结束返院1月内,需结合进修学习内容,针对医院(学科)医疗、科研上提出建议或意见,在科内进行专题学术讲座,必要时由医院组织全院学术报告会。
  (四)进修者返院后应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五)进修结束返院后,5年内不得调离医院,否则须一次性偿还医院负担的进修学习费和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各种补贴、往返路费和其他福利待遇。
  (六)进修结束返院后,原则上3年内不再安排进修。有特殊新技术学习等例外。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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