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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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来源: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

2013-1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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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市第一医院 文章来源: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2013-11-15 9:05:03 点击数:576 次
  为了调动我院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推动医院科研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医院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一、纵向科研课题奖励
  (一)奖励原则
  医院对中标课题进行奖励(以下称奖金),原则上对纵向课题不再给予课题经费匹配。上级或课题组织单位明文规定匹配的、并以我院为第一牵头人的纵向课题,在申报前需由申请人提交申请和详细的预算计划,经科教科提交科研主管院长和财务主管院长审批。原则上医院的匹配经费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50%。项目中标后按照预算安排给予匹配。
  (二)奖励细则
  1、奖励对象:奖金用于奖励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中其他在职的工作人员。
  2、奖励金额:
  (1)我院为第一牵头人的课题组
  国家自然基金委中标的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基金,奖励总金额为50.0万元.
  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奖励总金额为30.0万元. 国家部委级课题,奖励总金额为20.0万元。
  国家自然青年项目奖励总金额为10.0万元.
  省级自然基金及科技攻关类课题,奖励总金额为5.0万元。
  (2)学术团体基金、杨森基金、吴阶平基金等民间基金会资助的项目课题,奖励总金额为3.0万元。
  3、奖励程序:
  (1)奖励每年由医院统一组织进行。科教科统计当年年度新中标课题和结题课题,财务科核实医院入账金额,经主管院长核准并提交学术委员会通过后,予以发放奖金。
  (2)课题负责人制定奖金分配明细,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参与课题的在职人员,以医院单项奖的形式发放。
  二、SCI收录文章奖励
  (一)奖励对象
  由我院在职职工完成,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技论文,经中国科技信息情报研究所确认被SCI收录,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将获得该项奖励。通讯作者根据对文章贡献大小,对奖金予以分配。
  (二)奖励金额
  医院根据发表文章的SCI 期刊的影响因子(IF)和文章的类别,予以不同程度奖励。
  (1)SCI收录期刊发表论著类文章,奖励通讯作者标准为当年影响因子(IF )值×1万元(以网络见刊为准,第二年补交收录证明)。
  (2)SCI收录期刊发表的其它类型文章如个案报道(不包括摘要和没有任何实质研究内容的编辑通信)等奖励减半。
  (三)对作者的一些说明
  对于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发表的文章,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通讯作者是我院职工,第一作者是外单位人员:如果通讯作者署名单位是我院,进行文章统计时能够收录到我院范围,给予通讯作者100%的奖励(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必须是师生关系或者是课题负责人);如果通讯作者
  单位是其它单位,则不予奖励。
  (2)通讯作者是外单位,第一作者是我院职工:如果第一署名单位是我院,进行文章统计时能够收录到我院范围,则给予第一作者50%的奖励;如果第一署名单位是其它单位,则不予奖励。
  三、中文期刊奖励
  凡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核心期刊《中华XXX杂志》及MEDLINE收录杂志等发表的论著以及综述类文章(不包括个案报道等),每篇奖励3000元。
  四、著作奖
  (一)我院在职职工主编或副主编卫生部或教育部高校统编教材者每本奖励5.0万元;参编者每本奖励3万元。
  (二)我院在职职工主编或副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本奖励3.0万元;参编者奖励1万元。
  五、科技成果及专利的奖励
  (一)奖励原则
  我院在职职工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重复获奖者以最高档次予以奖励。
  (二)奖励金额
  (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一等奖项目奖励50万元;二等奖项目奖励30万元;三等奖项目奖励20万元。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由省级、部级单位主办并颁发)、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项目奖励30.0万元;二等奖项目奖励20.0万元;三等奖项目奖励10.0万元。
  (3)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4)获得市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3万元。
  (5)获得卫生厅医药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2万元。
  (6)获得卫生厅新技术一等奖奖励0.2万元。
  (7)由各种学术团体或非政府机构设置颁发的奖项不纳入本奖励条例。
  六、附则
  (一)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职工。
  (二)重复获奖的项目或成果,按奖项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给予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档次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三)申报科研奖励须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件和复印件。科教科审核登记,复印件存档,主管院长审核后报学术委员会批准。
  (四)获奖者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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