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须知
作者:
李笑笑
来源:
新民网
更新时间:
2018-08-14 00:00
点击数:
作者: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2018-8-14 16:12:23 点击数:1256 次
1、哪些人群可以申报慢性病?需携带哪些材料?
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平房、香坊、松北、呼兰、阿城八个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参保患者(原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现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居民不再参加此次鉴定)。
携带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2、2018年慢性病申报病种有哪些?待遇标准和鉴定费是多少?
答:如下表所示:

3、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困难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是否有提高?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至80%。
4、什么时间开始申报鉴定?申报鉴定医院有哪些家?
答:申报鉴定时间:8月21日-27日(周六、日不休息)
申报鉴定医院:
(1)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电话: 0451-87672592)(限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
(2)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 0451-55602398)(限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代偿期患者)
(3)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0451-82421934)(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4)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平房区卫健街3号,电话: 0451-58625523、58625525)
(5)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道里区顾新路788号,电话:0451-51669600转8077)
(6)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医院(南岗区中和街69号,电话:0451-82808424)
(7)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医院(道外区靖宇北七道街1号,电话:0451-88948760)
(8)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人民医院(道外区东直路83号,电话:0451-82542437)
(9)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医院(呼兰区卫生路160号,电话:0451-57343572)
(10)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阿城区金都大街甲89号,电话:0451-53741061)
(11)哈尔滨汽轮机厂医院(香坊区三大动力路600号,电话:0451-87270506)
5、长期瘫痪卧床不能去医院参加鉴定的患者怎样申报?
答:居住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申请往诊现场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鉴定。
申报往诊的患者可由代办人于申报期间内,到就近的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同时交纳往诊鉴定费360元(含会诊费、专家出诊费),定点医院为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鉴定档案由定点医院保存,往诊时间由鉴定医院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6、已享受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如何申报?
答: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由患者本人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不再到鉴定医疗机构申报。
7、精神分裂症患者如何申报?
答:申报精神分裂症病种的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8、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指定到哪所医院申报?
答: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鉴定。
9、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患者到哪所医院申报?
答:这些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10、申报后未参加鉴定怎么办?
答: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检查的患者,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
11、如何查询鉴定结果?
答:慢性病鉴定结果于2018年9月10日至17日公布。由鉴定医院张榜公示,申报人也可以通过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等方式进行查询。
12、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18年9月20日至21日期间到申报医院申请二次鉴定,并交纳二次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仍不符合标准者,二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13、如何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答:鉴定通过的参保患者,自本年度10月1日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和购药。就诊费用按次结算,年度内未支付部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参保患者欠缴期间和医疗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14、申请鉴定应注意哪些?
答:①申报时应慎重。申报患者应根据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申报患者的鉴定费由个人自付,鉴定合格与否,鉴定费均不予退回。
②申报材料要真实有效。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涂改等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申报鉴定者,一经核实,将取消本次申报鉴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③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鉴定时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如申报患者需要,请在申报前自行复印保存。
④申报往诊要谨慎。申报往诊的患者,经专家鉴定后,如实际病情并非瘫痪卧床不起的,将取消当年的鉴定资格。
⑤体检时要遵守秩序。参加鉴定的患者和亲属必须遵守鉴定秩序,不得喧哗,配合医院医护人员工作,提前、逾期或未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者,不予受理。
⑥肝硬化患者需空腹鉴定。申报肝硬化失代偿期和肝硬化代偿期病种的患者,于鉴定当天上午10时前空腹参加鉴定,建议本人携带食物供检后食用,防止出现不良症状。
⑦申报患者一定要完成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结果是鉴定慢性病合格与否的依据,请申报患者一定要按鉴定专家要求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鉴定的患者将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