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业道德、 职业纪律建设的有关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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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来源: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

2016-10-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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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市第一医院 文章来源: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2016-10-26 9:46:41 点击数:132 次
  为了加强我院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全员遵纪守法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建立良好的医疗秩序,结合《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建设的若干规定》,现制定我院此规定细则,我院工作人员如发生下列问题,受到患者或他人投诉并被查实,将给予相应处理:
  (1)对待病人语言不文明,服务不规范,“生、冷、硬、顶 ”,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或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者将受到大会批评,并罚款100-300 元处理;与病人发生纠纷,致使病人或家属上访,新闻媒体介入,给医院造成影响,或由于推诿病人延误诊治,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待岗3-6个月。
  (2)对劳动纪律涣散,上班干私活,擅离职守,影响医院形象的,将受到大会批评并给予100-300元罚款;对于由此影响病人诊治,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待岗 3-6 个月。
  (3)擅自将医院科室的有关物品占为己有,限制他人使用,影响科室发展者,将受到大会批评,并给予100-300元罚款;对于利用单位设备、器材、医疗用品,从事小团体或为个人谋私利者,除收缴非法所得,视情节待岗3-6个月。
  (4)行政后勤人员办事拖拉,为临床一线服务不到位,延误患者诊治者,将受到大会批评,并罚款100-300元;对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待岗3-6个月。
  (5)对于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不执行有关规定工作职责者给予大会批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或罚款100-300元;对由此影响病人救治,造成后果者,视程度待岗6- 12个月。
  (6)以医(技)谋私,索要病人及家属钱物、勒卡吃请、乘车开药,除查令退还外,给予大会批评并罚款所发生金额的5倍。如情节严重,给予待岗6-12个月。
  (7)在医疗工作或业务往来中私收“回扣”、“好处费”、“宣传费 ”、 “开单费”,收缴非法所得,并罚收缴金额 5倍罚款,根据所犯错误程度, 待岗6-12个月。
  (8)在医疗活动中,不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标准,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者,将受到大会批评及所发生金额的5倍罚款;对在进行诊治、检查时,医务人员私收现金,除收缴非法所得并罚收缴金额5倍罚款外,视情节待岗6-12个月。
  (9)弄虚作假,擅自改写病案,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500元;如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待岗6-12个月。
  (10)私自向病人及家属出售药品或其它物品者,收缴非法所得,大会批评并罚收缴金额5倍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待岗6-12个月。
  (11)擅自将病人介绍给其它医院,从中收取“好处费”者,收缴非法所得,大会批评并罚收缴金额的5倍罚款,视情节待岗6-12个月。
  对发生以上问题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待业处理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若违反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失职行为的责任人的直接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理。在评优、晋级、晋职、调资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连续二年内受到两次待岗处理者给予待业处理,待岗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视岗位需要安排工作。
  本规定经职代会常设委员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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