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系列活动之五十—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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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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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

2018-12-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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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2018-12-31 16:15:21 点击数:464 次
  医院收取采购药手续费也属商业受贿行为
  案情介绍:某医院在院内设立开放式大药房,自2004年7月以来,以提供药品展示区和制作广告牌匾为由,向药品生产厂家和供应单位收取每个药品品种120-150元不等的“广告费”和“新药费”,至2005年6月共收取费用36913元。尽管收取的各种费用已经入账,当地工商部门仍然认定该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本案中,医院向供药商收取的“广告费”、“新药费”、“手续费”等,并没有合法理由与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款、手续费的,以受贿论。”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此行为属于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该规定对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解释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所以,医院收取购药手续费也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当地工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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