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系列活动之四十八—警示案例

作者: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来源: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

2018-10-29 00:00

点击数:


  作者: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2018-10-29 16:11:43 点击数:44 次
  招标药品让利,属于不正当利益
  案情介绍:某医院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共购买各供货单位的药品2447万元,实际付款1941万元,少付506万元为药品经营企业的让利款。医院在中标价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的顺加差别差价率确定药品销售价格。当地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没收医院全部违法所得,并罚款18000元。
  以案说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少医院和药品供应单位确定药品采购后,再次压低价格。药品供应单位按招标采购确认的价格开具发票,医院按压低后的价格付款,其差额为药品让利款,对于这种经济业务,在制定医院药品销售价格时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以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顺加差别价率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这等于加重了患者的负担。二是以实际购买价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顺加差别差价率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实质上医院没有得到让利款。
  本案中,医院采用第一种处理方法确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医院获取让利和药品加成双重利益,从而侵犯了公共利益。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价购买药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给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有法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51号  邮编:150010  
医院电话:(0451)84883003

黑卫(医)网审【2013】020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202010027号

版权所有 © 2022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 SEO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