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系列活动之四十六—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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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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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

2018-08-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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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2018-8-29 15:49:21 点击数:59 次
  索要赞助费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万元
  案情介绍:山东省青岛市某医院2003年11月与青岛市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购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一台,总价120万元。医院要求公司赞助6万元,由其自行购买相关设备。公司于当年11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医院赞助费6万元。该市工商局认为,医院收取赞助费的做法违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依法对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企业赞助医院的现象比较普遍,接受企业赞助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范畴,关键是看提供赞助的目的和性质。如果提供赞助的目的是为了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其性质是有偿的,则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若是合法地接受社会捐助,用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社会对卫生工作的支持,应该视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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