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系列活动之十
作者: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来源: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
2015-05-19 00:00
点击数:
作者:市第一医院纪检监察科 文章来源: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2015-5-19 14:30:45 点击数:117 次
警示案例
案 例
医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药品供应商报销费用
某医院某科医生夏某在与该科用药供应商代表葛某聊天时,抱怨自己没有机会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葛某心领神会。不久,葛某所在医药公司帮助夏某安排到加拿大参加一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并为其办理好了出国手续,临出国前,还为其提供了一张国际贷记卡。夏某如愿参加了会议,期间夏某使用贷记卡消费了5000元,所有这些费用均由医药公司承担。之后,夏某在用药时也特别关照该供应商的药品。
点 评
本案中,夏某免费接受他人财物和服务,并通过使用其产品为其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所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医生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本案中,医生夏某接受某医药公司的赞助,尔后通过使用该医药公司的药品为医药公司谋利,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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