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系列活动之七
作者: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来源: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
2015-01-09 00:00
点击数:
作者:市第一医院纪检监察科 文章来源: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2015-1-9 14:27:45 点击数:102 次
警示案例
案 例
科室春节联欢,费用医药公司支付
春节前夕,某国有医院内科准备组织本科医护人员搞联欢活动。与科主任关系较好的某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曹某听说此事后(该公司的产品在该科使用),主动联系安排好了茶室。活动当天,曹某参加了活动,希望大家能够多使用该公司经销的药品。活动结束后,全部消费由曹某埋单,同时又以活动费的名义给了该科一笔数额不小的经费。
点 评
本案的特点是,集体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各种名义的钱物和接受免费服务,属于单位收受贿赂行为。所谓的单位受贿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行为。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必须廉洁奉公。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单位受贿的客体与个人受贿的客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国有单位整体的廉洁性,而后者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个人和非国有单位不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单位受贿追究国有单位中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构成单位受贿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