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系列活动之三
作者: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来源: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
2014-09-09 00:00
点击数:
作者:市第一医院纪检监察科 文章来源:市第一医院 更新时间:2014-9-9 14:23:39 点击数:114 次
警钟长鸣:莫得小利吃大亏
案例:某医院某科室“主刀”医生高某经常使用某医药公司药品。年底,该公司业务员约高某喝茶,期间,赠送高某一台价值8000元的手提电脑,高某欣然接受,并拿回家使用。
点评:本案中,高某通过使用某公司的产品为其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一些人便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经常使用某公司的药品是工作需要,并没有为医药公司谋利的意图。医药公司出于感谢送些礼物,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实质上,高某的行为属于事后受贿。这种受贿行为与为他人谋利行为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但本质上仍然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如主观上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财物,为他人谋了利。因此,高某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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